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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投保单位起诉保险公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全额赔偿投保单位的损失。

  2004年6月,某学校司机驾驶汽车将王某撞伤。后经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共5万余元。事前,学校曾在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为此,学校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自己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20车费、停车费以及诉讼费54765.09元。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4.7万余元。保险公司免赔的项目包括: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此项请求法院不支持。此外学校与王某案件的受理费、鉴定费,因为这项费用不属于原告给付王某的赔偿款。另外,学校主张的停车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保障权益必须要掌握的常识 车险索赔须知

  客户购买了车辆保险,最担心的就是出险后的索赔。往往因一个小的文件在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往返几个来回,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在进行车辆保险索赔前,应掌握一些必要的常识,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打下基础。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如果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当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如果涉及多方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和其它必要的证明。

  特别提醒车主,务必要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交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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